關于進口馬達加斯加海捕觀賞魚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漁業和藍色經濟部關于馬達加斯加海捕觀賞魚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馬達加斯加海捕觀賞魚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漁業和藍色經濟部關于馬達加斯加海捕觀賞魚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海捕觀賞魚是指經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漁業和藍色經濟部(以下稱馬方)批準出口、自天然海域捕撈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檢疫準入的海水觀賞魚類。淡水觀賞魚類不在本公告范圍內。
三、中轉包裝場要求
馬達加斯加輸華海捕觀賞魚中轉包裝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馬方批準后,向中方推薦,經中方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
(二)具備相應的生物安全條件,處于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真鯛虹彩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癥以及病毒性神經壞死病的生物安全隔離區。
(三)處于馬方檢疫監督之下,并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推薦的方法和標準對易感物種連續監測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真鯛虹彩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癥以及病毒性神經壞死病12個月以上,且監測結果為陰性。
四、進口產品要求
馬方應確保輸華海捕觀賞魚符合以下條件:
(一)輸華海捕觀賞魚必須來自健康群體,出口前在馬方批準并監管的隔離場進行至少48小時的隔離檢疫,隔離檢疫期間未發現任何水生動物疫病的臨床癥狀。
(二)輸華海捕觀賞魚出口前,應使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推薦或馬方批準的藥物進行藥浴、消毒并驅除寄生蟲。
(三)輸華海捕觀賞魚應使用全新或者經消毒處理的包裝容器,裝載用水、冰、鋪墊材料以及所有與其接觸的器具物品等應符合衛生要求。
(四)捕撈區域及中轉包裝場所在區域在海捕觀賞魚出口前24個月內未發生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真鯛虹彩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癥以及病毒性神經壞死病。
五、標簽要求
輸華海捕觀賞魚包裝容器上應加貼中文或者英文標簽,內容應至少包括觀賞魚品名和學名、數(重)量、捕撈地區和中轉包裝場批準編號。
六、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一)馬方負責對輸華海捕觀賞魚實施檢疫和簽發雙方認可的檢疫證書,證明海捕觀賞魚符合中國和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二)每批海捕觀賞魚應至少隨附一份馬方簽發的正本檢疫證書,檢疫證書語言應至少包括英文,內容應包含本公告第三條至第四條內容。
七、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進口海捕觀賞魚實施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必要時,中方將暫停進口馬達加斯加海捕觀賞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