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口智利原羊毛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智利原羊毛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智利原羊毛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智利原羊毛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原羊毛指產自智利境內未經加工的含脂羊毛。
三、生產加工企業要求
(一)環境衛生整潔,原料存放、生產加工和成品存放等場所布局合理,場地平整、硬化,墻面不積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具有滿足生產、加工和儲備必備的設施設備,有防蟲媒、防鼠有效措施。
(三)建立了原料進廠、加工、存放和出廠等記錄在內的完善追溯制度。
(四)具有規范的生產加工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生產、加工和儲存過程符合獸醫衛生要求,沒有與其他動物產品混合加工和儲存。
(五)經智利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稱智方)批準,并由智方實施日常監管。
(六)由智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并經中方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產品來源地衛生要求。
1.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的有關規定,智利沒有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如果智利發生上述疾病,智方應立即停止向中國出口原羊毛,并及時向中方通報有關情況。
2.動物剪毛時動物來源農場沒有因炭疽、布魯氏菌病而受到移動限制。
(二)產品來源動物要求。
1.在智利出生、養殖,并處于智方有關動物疫病監控下的健康動物。
2.沒有發生炭疽、布魯氏菌病等可以通過原羊毛傳播危害動物健康的疫病而受到移動限制。
(三)生產加工要求。
1.原羊毛打包前,由符合智方有關規定的專業人員按照規范流程進行挑揀和分級,避免原羊毛夾帶動物組織、血液、糞便、土壤等雜物和有害雜草、雜草種子。
2.打包場所清潔,無異性纖維污染。
五、包裝和標識要求
(一)包裝是新的或者經過消毒處理,外觀良好,包布、包索等性能良好。
(二)包裝上有清晰的中英文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原產國、產品名稱、生產批號、企業注冊登記號、包號、運輸標記。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一)原羊毛的包裝容器和集裝箱應干凈、整潔。
(二)集裝箱使用前在智方監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劑進行了消毒。
(三)智方對裝載原羊毛的集裝箱加施了防篡改的封識。
(四)原羊毛在加工、儲存和運輸過程中采取了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
(五)原羊毛如途徑第三國家和地區中轉運輸,中轉期間集裝箱不能開啟,封識應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智方負責對智利輸華原羊毛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符合《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核查獸醫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智利輸華原羊毛實施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