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我關公布了《廣州白云機場海關關于空運出口貨物實施快速驗放模式的通告》(機關通告〔2018〕2 號),決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對從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裝運出境的空運出口普通貨物全面實施“提前申報、收運分流”快速驗放模式。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進一步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結合我關監管實際,決定對該通告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從廣州白云機場口岸直接裝運出境的,進行提前申報報關單的空運出口貨物適用快速驗放模式。
二、作業模式
空運出口貨物“提前申報、收運分流”快速驗放模式,是指企業提前申報,海關實施貨物到場后快速分流驗放的通關模式,即空運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報人”)在出口貨物備齊后,即可提前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貨物運抵國際貨站后,國際貨站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站”)按規定格式向海關傳輸貨物到場信息,海關線上反饋貨物驗放分流指令,企業憑以快速辦理貨物海關驗放手續。
三、作業流程
(一)報關單提前申報。
申報人在空運出口貨物取得預配艙單數據后,運抵國際貨站前,提前向海關申報,報關單申報毛重與國際貨站過磅重量誤差不能超出合理范圍。
(二)載貨車輛過卡口。
申報人在貨物報關單海關審結后,向國際貨站辦理載貨車輛自助進出區登記,國際貨站將車輛登記數據通過中國(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航空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廣州航空物流平臺”)實時向海關傳輸并接收海關自動審核回執;申報人在接收到車輛登記海關審核通過回執后,將貨物運至國際貨站卡口;卡口自動識別車牌信息、核對車輛登記及海關回執信息后,自動抬桿放行車輛進入國際貨站。
(三)貨物運抵及快速分流。
國際貨站辦理貨物收運手續時,以總運單為單元通過廣州航空物流平臺向海關發送貨物運抵確認信息,海關向國際貨站線上反饋貨物是否查驗的分流指令,國際貨站憑海關指令快速分流,將查驗貨物移位至海關待查驗區,無需查驗貨物可先行運至組板區。
(四)貨物快速驗放。
國際貨站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電子數據,海關憑以辦理貨物驗放手續。貨物查驗后放行或無需查驗直接放行的,海關通過廣州航空物流平臺向國際貨站發送貨物電子放行信息,國際貨站憑以辦理貨物裝載出境手續。
同一總運單項下有貨物因海關查驗未放行的,申報人可按現有規定辦理貨物落裝手續,海關已放行貨物可正常裝載出境。
四、其它處置及要求
(一)對于貨物因故申請辦理退關的,由國際貨站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申報人憑以辦理報關單撤銷及貨物退關手續。
(二)對于因廣州航空物流平臺或海關系統故障,無法辦理貨物快速驗放手續的,海關適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現行運抵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三)對于貨物超大超重等特殊情況,可聯系海關辦理先運抵再申報相關手續;對于貨物報關單已審結,但海關系統未收到相關數據的,企業可通過廣州航空物流平臺申請補錄報關單審結狀態。
(四)對于國際貨站卡口系統故障,海關適時啟動應急預案,送貨車輛憑紙質憑證過卡口,國際貨站按本通告要求對收運貨物進行快速分流。
(五)申報人應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貨物需辦理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手續的,以及貨物需辦理退關手續的,申報人和國際貨站應配合海關核實貨物有關情況。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廣州白云機場海關關于空運出口貨物實施快速驗放模式的通告》(機關通告〔20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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