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說明:針對從事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及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1210)業務的電商企業,將免除其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簡化企業備案流程,企業只需完成報關單位備案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后,即可直接開展業務。同時,要求企業傳輸海外倉訂倉單電子數據,并對真實性負責,以保障貿易安全。二、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和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等電子信息,無需傳輸收款單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起草說明:明確在跨境電商B2C(9610和1210)及B2B(9710和9810)出口申報環節,企業或其代理人無需再向海關提交收款電子信息。“單一窗口”將不再對9610、1210、9710、9810等模式申報清單與收款信息進行校驗,但仍保留申報清單與訂單信息、物流信息的校驗。企業只需傳輸訂單信息、物流信息即可完成申報,無需再額外提交收款電子信息,減輕企業申報負擔。三、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試點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監管作業場所,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后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監管作業場所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裝箱以及監管作業場所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信息實時采集系統,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與海關聯網實時傳輸相應數據。
起草說明:在跨境電商出口領域,拼箱貨物占據了一定的比例。為解決傳統的拼箱貨物監管模式存在不適應新業態的問題,在公告中明確提出,推廣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監管模式,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集拼倉庫,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后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通過先行查驗,海關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貨物的實際情況,確保貿易的安全和真實。同時,靈活拼箱裝運的方式也能夠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提高貨物的通關效率,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四、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僅允許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范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數據并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起草說明:允許9610退貨商品跨關區退回至試運行直屬海關指定的監管作業場所,通過集約化操作,實現退貨流程的極大簡化,有效降低企業的退貨物流成本。同時,該模式還有助于減輕海外倉儲中的貨物損失風險,使企業能夠更便捷、高效地處理退貨商品,進一步提升退貨效率。此舉措的實施,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退貨處理方案,實現可持續發展。五、其他事項其他有關監管要求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2020年第44號以及2020年第75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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