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健康發展,規范貨物進出特殊區域卡口的管理,進一步落實“守法便利、違法懲戒”要求,維護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特殊區域管理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特殊區域卡口管理。要完善卡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充實卡口值守人力配備,同時應建立卡口通行記錄信息庫,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嚴格落實卡口分類通行制度,禁止車輛或人員攜帶貨物通過非貨運通道卡口進出特殊區域。在卡口管理中發現違規情形的應及時通知海關進行檢查。海關應加強對特殊區域管理機構卡口日常管理的監督指導。
二、承運貨物車輛及空載貨運車輛,應通過貨運通道卡口進出特殊區域。特殊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各類進出區貨物情況。
三、海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對進出特殊區域貨物實施卡口檢查。卡口檢查在特殊區域內檢查場地實施,因貨物易受溫度、靜電、粉塵等自然因素影響,不宜在上述場地實施檢查的,經區內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到區內企業實施。
實施檢查前,海關應當通知區內企業或其代理人、承運人到場。區內企業或其代理人、承運人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如實回答海關人員的詢問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結束后,海關人員如實填寫記錄并簽名,在場的區內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簽字確認。
卡口檢查發現異常的,區內企業應核實并說明具體情況。海關可按照相關規定啟動對區內企業的核查。海關未予放行的,相關貨物不得用于加工生產和使用。
四、區內企業為失信企業的,不得開展一線進出區和特殊監管區間的自行運輸。海關為相關貨物流轉辦理轉關手續,或采取施加封志等措施監管相關貨物的途中運輸。
五、進出特殊區域、需接受海關監督管理的物品,參照本公告執行。
六、其他海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202*年*月*日起實施。
2025-6-18
2025-6-17
2025-6-16
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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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1
2025-6-10
20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