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深圳關區保稅貨物通關便利化,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區域、中心)“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的監管,現就區域、中心開展“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批次進出、集中申報”(以下簡稱分送集報)模式,是指區域、中心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以下簡稱區外企業)分批次進出貨物的,可以先憑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及保稅物流管理系統(以下統稱金二系統)的出入庫單和卡口核放單辦理貨物的實際進出區域、中心(以下簡稱進出區)手續,再在規定期限內以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集中辦理海關報關手續,海關依托金二系統進行監管的一種通關模式。
二、區內企業適用分送集報模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信用等級為非失信企業。
(二)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信息化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三、區內企業應當通過金二系統向主管海關辦理設立電子賬冊手續,并通過電子賬冊詳細記錄商品的進、出、轉、存等情況。
四、貨物首批次進出區前,區內企業通過金二系統填報分送集報申報表,向主管海關備案本企業及貨物等關聯信息。區內企業需開展涉及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分送集報業務的,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經海關評估確認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五、適用分送集報模式的進出區貨物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區內企業通過金二系統填報分送集報申報表時,應當在分送集報申報表的“隨附單證明細”欄向主管海關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
六、適用分送集報模式的進出區貨物涉及稅款征收的,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貨物實際進出區前提供保證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以及海關認可的其他稅款擔保。
綜合保稅區內高級認證企業開展分送集報業務時,可按有關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免除擔保。
七、屬于需實施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分批次出區進口前實施檢驗。
八、貨物分批次進出區時,區內企業應當通過金二系統向海關填報分送集報出入庫單及卡口核放單。
九、已分批次進出區貨物在集中申報前需要退運的,區內企業應當通過金二系統向海關填報出入庫單,退運的出入庫單應當關聯原出入庫單編號,并在備注欄備注“分送集報退運”等內容。
十、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金二系統將批次進出區貨物的出入庫單匯總為保稅核注清單。區內企業或者區外企業應當在次月底前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分送集報”字樣。其中,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在每季度結束的次月15日前辦理該季度貨物集中申報手續。
辦理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也不得晚于賬冊核銷截止日期。
十一、進出區貨物經查驗發現異常的,該批次貨物不得進行集中申報,區內企業應當按照逐票申報的方式通過金二系統填報保稅核注清單,并由區內企業或者區外企業辦理報關手續。
十二、集中申報適用區內企業、區外企業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計征匯率。
十三、區內企業或者區外企業辦結集中申報手續、繳清應繳納稅款后,金二系統自動恢復擔保額度。
十四、區內企業應當依法開展分送集報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關可以停止企業適用“分送集報”模式: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點規定條件的;
(二)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企業稅款擔保額度不足或超出有效期,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的;
(四)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在備案有效期內,企業可以申請停止適用分送集報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海關公告2018年第15號發布,根據深圳海關公告2019年第1號修改的《深圳海關關于開展“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業務的公告》同時廢止。
2025-6-18
2025-6-17
2025-6-16
2025-6-13
2025-6-12
2025-6-11
2025-6-10
2025-6-9